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路水运工程有关标准,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水运工程参建单位可依照本标准判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危害程度大和整改难度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四条 施工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施工单位无有效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施工活动;
(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应工作;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编制、审核和审查,或未按规定开展论证,擅自施工;
(四)不中断交通的公路改扩建工程交通组织方案未按规定编制、审核和审查,擅自施工。
第五条 办公区、生活区、预制场、加工场、拌和场(简称为“两区三场”)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两区三场未进行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评估且无有效防护措施情况下,设置在滑坡、塌方、泥石流、崩塌、落石、洪水、雪崩等灾害影响区域;
(二)办公区、生活区未与作业区、易燃易爆物品存储区、架空明设的用电线路等保持安全距离,或设置在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拌和罐体等高耸设备倾覆范围内。
第六条 高边坡工程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高边坡开挖方法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实施,未开展稳定性监测或监测异常未采取措施;
(二)滑坡地段路堑高边坡开挖和修筑抗滑支挡构筑物,未分段跳槽开挖。
第七条 深基坑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开挖方法、支护方式、降排水措施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监测达到预警值未采取措施;
(二)侧壁出现局部滑塌、大量漏水或流土,基坑底部出现涌水或涌砂等情况,未停工撤人。
第八条 围堰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套(吊)箱内部支撑杆件碰撞变形、随意拆除、擅自削减、堆载重物等情形未处理;结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即开始排水或超过设计水头差进行抽水施工;
(二)围堰未开展监测,或监测结果超过预警值未采取措施;
(三)通航水域围堰无船舶防撞警示措施,或施工船舶违规系泊在围堰上。
第九条 支架支撑体系、翻模、爬(滑)模、移动模架、挂篮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支架支撑体系的基础承载力、结构形式、预压程序、拆除顺序不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或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二)翻模、爬(滑)模系统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三)挂篮、移动模架未经设计制作、验收,未按专项施工方案预压或预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挂篮移动、承重模板或支撑体系拆除时,结构混凝土强度和弹性模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或预应力未按设计要求张拉。
第十条 桥梁工程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穿跨越公路、航道、铁路、轨道交通等既有线路进行梁板安装或架桥机移动过孔期间,未按专项施工方案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二)斜拉桥施工中,塔端挂索施工平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
(三)悬索桥施工中,猫道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架设或拆除,或未采取抗风稳定措施,或猫道使用的承重索及其他钢丝绳投入使用前未经验收合格;
(四)拱桥施工中,拱圈结构强度未达设计要求实施拱架拆卸,或拱架未对称均衡卸落。
第十一条 隧道钻爆法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开挖方法、支护参数未按设计要求或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开挖方法、支护参数;
(二)施工中出现涌水突泥、高压喷水、出水量突然增大、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掉块等突发性异常情况,未停工撤人;
(三)隧道未开展监控量测、未开展超前地质预报,或监控量测超过预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
(四)非全工序机械化作业的Ⅳ级及以上围岩地段仰拱与掌子面的距离、二次衬砌与掌子面的距离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控制。
第十二条 隧道盾构法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盾构始发反力架未经专项设计,反力架未按设计实施,盾构始发参数调节不当的;
(二)盾尾密封失效仍继续作业。
第十三条 隧道工程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隧道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防护和监测;
(二)实际地质条件与勘察设计文件严重不符或围岩级别跨等级变化时,未按规定进行动态设计;
(三)隧道施工过程中,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实施,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达到或超过限值后仍继续作业;
(四)瓦斯隧道的防爆供配电系统、瓦斯检测系统、通风系统未按技术规范设置或系统功能失效,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限值时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高瓦斯工区和煤(岩)与瓦斯突出工区的作业机械未采用矿用防爆型。
第十四条 港口工程或航道工程施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高桩码头结构未按设计要求的“先削坡后沉桩”工序施工,或接岸结构超负荷堆载;
(二)沉箱牵引上船作业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要求,或沉箱浮运未验算吃水深度、压载和浮游稳定性;
(三)板桩码头在锚锭与拉杆结构完成前,进行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开挖;
(四)水下爆破作业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要求;
(五)临时码头使用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或技术规范要求验收。
第十五条 涉及特种设备、民用爆破、消防(火灾)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判定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判定情形与本判定标准相关情形不一致的,以本判定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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